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确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有哪些原则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web

开始正式受理欧盟商标的注册申请。如果欧盟商标的申请人或所有权人,已经在欧盟的【de】国家商标注【zhù】册【cè】系统内,对于某些商品或服务注册过【guò】同一商标【biāo】,则可申请该国商标的【de】先前【qián】权【quán】,保留先前的商标【biāo】权利。当异【yì】议期【qī】届满,没有异议提出,或所【suǒ】提的异【yì】议被【bèi】有效驳回时,申请【qǐng】的商标【biāo】将载入欧【ōu】盟商标的注册记录中【zhōng】,商标【biāo】所有权【quán】人将获得由【yóu】欧【ōu】洲内【nèi】部市场协调【diào】局颁发的【de】注册证书。办【bàn】理【lǐ】商标【biāo】国【guó】外注【zhù】册一般可【kě】以通过马德【dé】里商【shāng】标国【guó】际注【zhù】册和单一国家注册两【liǎng】种方式来进行申请。


  (一)商标注【zhù】册的申请【qǐng】日期, 以商标【biāo】局收到【dào】申请收件的【de】日期为准,不【bú】分上午或【huò】下【xià】午。

  (二)两个或【huò】者两个【gè】以上的申请人,在同一种商品或【huò】者类似商品上,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【shēn】请【qǐng】注册的【de】,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【zài】先的商标;同【tóng】一天申请的,初步【bù】审定并公告使【shǐ】用在先的商标,驳回其他人的【de】申【shēn】请【qǐng】,不予公【gōng】告。

  (三)申【shēn】请手续齐备【bèi】并按照规定填写【xiě】申请书件的,商【shāng】标局编定【dìng】申请【qǐng】号【hào】,发【fā】给《受理通知书》;申请手续不齐备或【huò】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,予以退回,申请日期【qī】不予【yǔ】保留。

  (四)申请手续基本齐备【bèi】或者申请【qǐng】书件基【jī】本符合规定,但是【shì】需要【yào】补正的,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,限其在收到补正通知之【zhī】日起15天内【nèi】,按【àn】指定内容补【bǔ】正并交回商标局。限期【qī】内补正并【bìng】交回商标【biāo】局【jú】的,保留申请日期;未【wèi】作补正或【huò】者超过期限补正的【de】,予以退【tuì】回,申请日【rì】期【qī】不【bú】予保留。

  (五)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【shàng】的申请人,于【yú】同一天【tiān】在同【tóng】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,以相同【tóng】或者近似的商标申【shēn】请【qǐng】注册的【de】,各申请人应按照商标局的通知【zhī】,在30天内交送第一次【cì】使用该商【shāng】标的日期的证明【míng】。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【shǐ】用【yòng】的,各申请【qǐng】人应当进行协商,协【xié】商一【yī】致的,应当在【zài】30天【tiān】内【nèi】将书【shū】面协议报送商标局;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,在【zài】商标局主持下【xià】,由申请人【rén】抽【chōu】签决定,或【huò】者由商标【biāo】局【jú】裁定。

  商标注册的【de】自【zì】愿原则【zé】是指【zhǐ】,是否申【shēn】请商标注册,取【qǔ】决于当事人的【de】自【zì】愿。但是,只有注册商【shāng】标才能获得商标专【zhuān】用权【quán】,对【duì】于未注册商标,除非其被认定【dìng】为驰名商标,商标使用人不享有【yǒu】任【rèn】何权利【lì】。

  尽管我国对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,但也有一个例外【wài】,即国家规定【dìng】必须【xū】使用注册商【shāng】标的商【shāng】品,必须申【shēn】请【qǐng】商标注册【cè】,未经核准注册【cè】的,不得【dé】在市场销售。

  中【zhōng】国企业在【zài】进【jìn】军国际市场【chǎng】之前【qián】,必须做好知识【shí】产权国际【jì】保护计划,提【tí】前在相应的国家【jiā】注册自己的【de】商标,避【bì】免其被他【tā】人抢注而给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。

  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途径有以下几种方式

  1、马德里商标【biāo】国【guó】际注册【cè】 同时向部【bù】分或【huò】全部成员国提出。截止【zhǐ】到9-21,马【mǎ】德里联盟共有72个成员国【guó】。

  2、按巴黎公约【yuē】或双边协议或对等原则,单独【dú】向【xiàng】某一国【guó】家提出注册申请。

  3、通过【guò】地区性公约组织提交申请,以获得【dé】该组织成员国的【de】商标【biāo】保【bǎo】护(如欧盟商标、非洲知识产权【quán】组织等)。

  中国的企业【yè】可以【yǐ】根据自【zì】己的【de】产品或服务主要开辟的国际市场,来选【xuǎn】择自己的商【shāng】标进军国际市场的方式。由【yóu】于马德里商【shāng】标国际注册具有手续【xù】简便、费【fèi】用低廉、时【shí】间快【kuài】捷等【děng】优点,越【yuè】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

  Community Trade Mark即欧共体【tǐ】商标,也【yě】被称为【wéi】欧盟商标【biāo】。自9-21起,根据欧盟【méng】商标法令1994(CTMR),由欧洲内部市场协调【diào】局(OHIM) 开始【shǐ】正式受理欧盟商标(CTM)的注册申请。欧盟【méng】商【shāng】标在欧盟内部市场内产生【shēng】效力,该【gāi】内【nèi】部【bù】市场【chǎng】现【xiàn】在由27个欧盟成员【yuán】国【guó】组成,分别为 奥【ào】地利【lì】、 比利时、丹麦、芬兰、法国【guó】、德国、西腊、爱尔兰、意大利、卢森堡、荷【hé】兰【lán】、葡萄牙、西班牙、瑞典、英国【guó】、捷【jié】克、爱【ài】沙尼【ní】亚、塞浦路斯、 拉脱维亚、立陶宛【wǎn】、匈【xiōng】牙利、马尔他【tā】、波兰、斯洛文尼亚、斯洛伐克等。

  因【yīn】为申请人【rén】不受【shòu】地域限制,所【suǒ】以欧盟商标系统【tǒng】被【bèi】称为开放的商【shāng】标系统。在【zài】欧盟国【guó】家、所有巴黎公约成员国、TRIP协议签署国的任何自然人【rén】和法人都可以【yǐ】申请欧【ōu】共体商标。

  中国是【shì】巴黎协定和TRIP 协议的成【chéng】员国,所以在中国境内有住所【suǒ】或营业场所【suǒ】的【de】自然人或法人【rén】都可以申请欧盟商标。

  欧盟商标的特点

  申请【qǐng】 欧【ōu】盟商标【biāo】的申请应该递交【jiāo】欧洲内部【bù】市【shì】场协调局(OHIM),或递交任何【hé】欧盟成员国的商标局【jú】受理。

  代【dài】理 客户【hù】有权委托代理【lǐ】人【rén】在欧洲内部市【shì】场协调局【jú】(OHIM)进行欧共【gòng】体商标注册【cè】。如果【guǒ】申请人来自欧盟成员国以【yǐ】外的国家,该申请必须由在欧【ōu】盟任何一成员【yuán】国有资格的专业【yè】代【dài】理人【rén】或律师【shī】代理【lǐ】,同【tóng】时该专业代理人还要具备在该成【chéng】员国从事商标业【yè】务的资【zī】格,满足欧共体商标法【fǎ】令的资格要求。

  语言要求 申请可以【yǐ】使用【yòng】任何一【yī】欧盟成员【yuán】国的官【guān】方【fāng】语言。 (例【lì】如,芬兰语、 瑞【ruì】典【diǎn】语【yǔ】、 西【xī】班牙语【yǔ】、德语、英语、法语、意大【dà】利语【yǔ】,等。) 同时, 申请还【hái】要【yào】指定上述语言之外【wài】的第二种语言,用【yòng】于进行异议、撤【chè】销和无效【xiào】程序【xù】的答辩用语。第二语言要从欧【ōu】洲内部市【shì】场协【xié】调局(OHIM)的五种官方语言(西班牙语、德语、英语、法【fǎ】语、意大利【lì】语)中指定。

  优先权(Priority) 在申【shēn】请欧【ōu】共体商【shāng】标时,申请【qǐng】者可以根据以往的【de】商标申请获得优【yōu】先权【quán】。如曾在【zài】巴黎公约签署国内【nèi】提出申请并予以【yǐ】受理【lǐ】的,在世贸组【zǔ】织成员国提出商标申请并立案受理的。申请人可以就【jiù】先【xiān】前【qián】的申请日要求【qiú】优先权。

  先前权 (Seniority) 欧盟商标系统【tǒng】是对国家商标注【zhù】册系统【tǒng】的【de】补充而设计的【de】。如果欧盟商标【biāo】的申请人或所【suǒ】有【yǒu】权人,已经在欧盟的国家商标注册系【xì】统【tǒng】内,对于某些商品或服【fú】务【wù】注册过同一商标,则可【kě】申请该国商标的先前权【quán】,保【bǎo】留【liú】先【xiān】前【qián】的【de】商标权利。

  审查 当欧盟商标申请【qǐng】一经受理,即被授予一【yī】登记日,且所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被正【zhèng】确划分【fèn】申请【qǐng】类别后【hòu】,将仅以绝对审【shěn】查理由【yóu】 (absolute grounds)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。 如【rú】商标的【de】可注册性。只【zhī】有在第三【sān】方提出异议【yì】时,才【cái】会以【yǐ】相【xiàng】对审查理由【yóu】(relative grounds) 进【jìn】行审查。

  公【gōng】告 当欧盟【méng】商标申请满足授予商标的所有条【tiáo】件时,该商【shāng】标将通过欧盟商标公【gōng】告(Community Trade Marks Bulletin)予以公布【bù】。

  转换申【shēn】请系统 如果欧【ōu】盟商标【biāo】申请未被【bèi】批【pī】准,可以转到各个国家单独申请,且【qiě】可以【yǐ】以欧盟【méng】商标的【de】登【dēng】记日作为在【zài】各国的新申【shēn】请日,或以【yǐ】此要求优先权。

  注【zhù】册 当异议【yì】期届满,没有异议提【tí】出【chū】,或所提的异议被【bèi】有效驳【bó】回时【shí】,申请【qǐng】的商标将【jiāng】载入欧盟商标的注册记录中【zhōng】,商标所【suǒ】有权人将获得由【yóu】欧【ōu】洲内【nèi】部市场协调局(OHIM)颁发的注册证书。

  有效期和商【shāng】标的更新 欧盟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,自申请之日起算。 每10年【nián】可申请更新【xīn】一次【cì】,申请更新的【de】次数不【bú】限。

  时间 通常欧盟商标申请的全过程需要12到18个月。

  商标的使用 维持商标【biāo】效力的条【tiáo】件【jiàn】易于满足【zú】。根据国际【jì】公认的标准,欧盟商标只有在使用【yòng】中才能得到【dào】欧盟【méng】商【shāng】标系统的保护。根据欧洲法院【yuàn】(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)的确【què】认,欧盟商【shāng】标【biāo】在满【mǎn】足【zú】以下【xià】最低条【tiáo】件的【de】情况下,有效并得到【dào】欧盟【méng】所有成员国的保护 该商标在注册后的任何【hé】连续5年中,在任一欧盟成员国中使用; 或【huò】因正当理由未【wèi】进行以上使用。这时【shí】,一件欧盟商标【biāo】保持有效,且【qiě】不会受到第三【sān】方基于未在其【qí】他【tā】欧盟【méng】国家使用而提出的撤【chè】销申请的影响。

  办【bàn】理商标【biāo】国外注【zhù】册一般可以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【zhù】册和单一国家注【zhù】册两【liǎng】种方式来进【jìn】行申请【qǐng】。

  马【mǎ】德里商标【biāo】国【guó】际注册是指根据一八九一年四月十四日于西班牙首都马【mǎ】德里签定的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【dé】里协【xié】定》或【huò】根据一【yī】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在【zài】马德【dé】里通过的《商标国际注册【cè】马德里【lǐ】协【xié】定有关议定书》及其【qí】共同实施【shī】细【xì】则建【jiàn】立的马德【dé】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。截【jié】止二00三【sān】年十二月,马德里联盟共有七【qī】十【shí】四【sì】个成员【yuán】国【guó】。

  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基本程序

  首先【xiān】,申请人应向国家【jiā】工商局商【shāng】标【biāo】局提出申【shēn】请。申请的文件包括 填写好的中国【guó】国际注册申【shēn】请书一份【fèn】(申请书由我司【sī】提供),申请书一定要加【jiā】盖【gài】公章、国内商标注册证(或【huò】初步审【shěn】定公告)复印件一【yī】份、代【dài】理委托书、商标图【tú】样两张,若【ruò】是彩色商标,需彩色商标图【tú】样两张。

 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文件后,即登记申请【qǐng】日期,编申【shēn】请号【hào】,计算申请【qǐng】人【rén】所【suǒ】需缴纳的费用【yòng】,向申【shēn】请人发送《收费通知单》。

  申请【qǐng】人接到《收费通知单》后,应尽快按数额缴纳【nà】费用,商标局只有【yǒu】在收到如【rú】数的汇款后,才会【huì】向国际局【jú】递交申【shēn】请。如若两个月【yuè】后商标局仍未收【shōu】到【dào】汇款,便会将此【cǐ】申请文件及其它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,不再保【bǎo】留申请【qǐng】日【rì】期和申请【qǐng】号【hào】。

  这里应提醒申请【qǐng】人注意,国际局如【rú】在商标局收到国际【jì】注【zhù】册申请之日起,两个【gè】月之内收【shōu】到商【shāng】标局递交的商标【biāo】注册申请【qǐng】,商【shāng】标【biāo】局的收文日期便是国际局的【de】收文日【rì】期【qī】,也就是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【rì】期;如国际【jì】局在两个月之后收到该【gāi】申【shēn】请,国际局则将国际【jì】局收到该申请的【de】日期作为【wéi】收文日期和国际注【zhù】册日期。

  如申请【qǐng】人想要【yào】指定保护的【de】国家既有“协定”成员国,又【yòu】有“议定书”成员国,而在本国申请注册的商【shāng】标还未取得注册【cè】,或者说【shuō】刚刚提交申请,遇【yù】到这种【zhǒng】情况,我们建【jiàn】议【yì】申请人可先就 “议定书【shū】”成员国提出国际注册申请,当该【gāi】商标在本国注册后【hòu】再就“协【xié】定”成员国【guó】提【tí】出【chū】后期领土延伸申【shēn】请。这样既能马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,又不浪费时间,尽【jìn】快【kuài】取得商【shāng】标【biāo】注册【cè】保【bǎo】护【hù】,特别是当该国际注册申请【qǐng】是【shì】在国内注册

  申请提出六个月之内提出的,申请人还可要求优先权。

  优点 省钱、省时、省事。

  单一国家注【zhù】册 是指在没有参【cān】加【jiā】马德里协定及议定【dìng】书的国家申请商【shāng】标注册,需【xū】要【yào】一个国家单独递交【jiāo】一【yī】份注册申请。如在加【jiā】拿大、东南亚【yà】国家以及香港、澳门、台【tái】湾等【děng】地区申【shēn】请【qǐng】商标注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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