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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注销后,还能追征税款和罚款吗?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那么企业注销【xiāo】后,税收【shōu】债权与罚款债权是否【fǒu】成立【lì】呢?。罚款债权一【yī】直到企业【yè】注销都未产生。那【nà】么企【qǐ】业注销后,罚款债权能【néng】不能再【zài】产生【shēng】呢?。而【ér】当企业注销后,没有相对人的情况【kuàng】下,罚款这一债权成立要件中【zhōng】缺【quē】少了【le】债务人,罚款债权本身就无法产生。在企业注销【xiāo】后【hòu】,罚款债权【quán】既然无法【fǎ】产生,自【zì】然不存在对【duì】注销的企【qǐ】业【yè】再罚款的【de】情况了。在相关法律法规上,实质也是参照【zhào】了公【gōng】法【fǎ】债【zhài】权的法【fǎ】理精神,即对于税收债权,是产生了,可【kě】以追征,对于罚款在企业注销后,因为缺少【shǎo】公【gōng】法【fǎ】债权中的债务人,所以不再罚款。而在【zài】撤销之【zhī】后,企业在法律【lǜ】上还原到未注销状【zhuàng】态【tài】,这时【shí】候,由于企业【yè】仍然属【shǔ】于【yú】法律【lǜ】上存续状态,可以对企业进行罚【fá】款等处罚,形成公法债权。


  在实务工作当中,经常【cháng】会遇到企业已经注销,税【shuì】务机关还能不能对其立【lì】案检查【chá】,检查后能不【bú】能【néng】令其补【bǔ】税和罚款【kuǎn】的问题。对于这类问题,有很【hěn】多【duō】文章都进行了实务上【shàng】的分析,但【dàn】是在【zài】法理上,究【jiū】竟能不能补【bǔ】税,能不能罚款,为什么【me】能或者【zhě】不能【néng】,尚需要进【jìn】一步分析。

  笔【bǐ】者从公法债【zhài】权的角度【dù】来分析。公法债【zhài】权,是一【yī】个相【xiàng】对于【yú】私法债权的概念,一般来说【shuō】指一方以【yǐ】国家公权力为依托,据此【cǐ】要求【qiú】特定相【xiàng】对人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【dìng】行为,且由国家权力【lì】保障实施的【de】一种【zhǒng】法律关系。比【bǐ】如税收债权,笔者认为【wéi】就是一种典型的公法债权【quán】,其以【yǐ】国家公权力为依【yī】托,要求纳【nà】税人缴纳税款。其【qí】中纳税【shuì】人就是负【fù】有缴【jiǎo】纳税款义务【wù】的债务人,税务机关是债权【quán】人。

  一般来说,公法【fǎ】债权主要有两【liǎng】类:第一类是依法【fǎ】律设定的,比如税收、行政收费等【děng】,这种债权的发生【shēng】是具【jù】有【yǒu】经常性【xìng】的【de】,是法律直【zhí】接设【shè】定的【de】,只【zhī】要满足【zú】条【tiáo】件,债权自然成立;第二类是依权力【lì】设定的,比如行政罚款【kuǎn】,这种债【zhài】权具【jù】有【yǒu】偶然性,并且要【yào】具有一定的形式,如作出明确的处罚决定,债权才能成立。

  税收债权在纳税义【yì】务【wù】产生时即成【chéng】立,而【ér】罚款债【zhài】权要在【zài】向相对人作出罚款决定后成立。那么企业注销后,税收债权与【yǔ】罚款债【zhài】权是【shì】否成【chéng】立呢?

  对于【yú】税款这个税收债权来说【shuō】,企业注销后,并不影响税收债权【quán】的存【cún】在。因为税收债权是在企业存【cún】续期间,产生纳【nà】税义务【wù】时,就【jiù】已经存在。如甲企业2016年少缴税款100万元,2017年注销,这时候,对于税收【shōu】债权来说,在2016年已经存在100万【wàn】元【yuán】税收债权了,而后续【xù】企业注销后【hòu】,税务机关的追征,只【zhī】是一【yī】个【gè】以【yǐ】公权【quán】力【lì】保障税收债权实现的强制手段。

  对【duì】于罚款来说,由于【yú】在2016年~2017年企业注销,都没有【yǒu】正【zhèng】式对企业进【jìn】行罚款,出【chū】具相应【yīng】罚款处罚决定书,也就是说【shuō】,罚【fá】款债权一【yī】直到【dào】企业【yè】注销都未产生。

  那么企业注销后,罚款债权能不能再产生呢?

  笔者认为,公法债权也好【hǎo】,私法债权也【yě】好【hǎo】,都【dōu】属于债权范畴,有债权,则【zé】有债权【quán】人和债务人。而当企业注销后,没有相对【duì】人的情【qíng】况下,罚款这【zhè】一债权成立要件中缺少了债务人【rén】,罚款【kuǎn】债权本身就无【wú】法产生【shēng】。因此【cǐ】,在【zài】企业注销后,罚【fá】款债权既然【rán】无法【fǎ】产【chǎn】生,自然不【bú】存在对注销的【de】企业再罚款【kuǎn】的情况了【le】。

  在相关法律法规上,实质【zhì】也【yě】是【shì】参【cān】照了公法债权的法理精【jīng】神【shén】,即对于税【shuì】收债权【quán】,是产生了,可以追征,对于罚款(对单位)在企业注销后【hòu】,因为缺【quē】少【shǎo】公法债权中的【de】债务人,所以不再罚款。

  那么企业注销后,如何追征税款?

  企业注销中的企业,一般分为公司法人和个人独资、合伙两类。

  对于公【gōng】司等法人因为仅【jǐn】以【yǐ】其财产负有限责任,也【yě】就是【shì】说,公司以它的财产对公司存续期【qī】间的债【zhài】务负责,而【ér】公司注销后【hòu】,对于税收债权,由【yóu】于是【shì】公司【sī】存续期间【jiān】的债务,所【suǒ】以公司要负责承【chéng】担。

  公司【sī】存续期间产生【shēng】的税收债务,如果公司注销后仍然未缴纳,实质上该税【shuì】收债务就是公司法规定的应清缴的税款。而在该税款没有清缴的【de】情【qíng】况下,依【yī】据【jù】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法的规定,税【shuì】务机关有权要求公【gōng】司股东以分回的财产抵缴税款。当【dāng】然,这【zhè】里税务【wù】机【jī】关【guān】是不能要求【qiú】股东承【chéng】担无限责【zé】任的,而【ér】只能以分回的财产为【wéi】限承担责任。比如公司注销后,应补缴税款100万元,而公司股东【dōng】甲、乙一【yī】共才【cái】分回50万【wàn】元,这时候,税务机关只能要求【qiú】两股东补缴50万【wàn】元【yuán】,而对于超【chāo】过部分【fèn】,无【wú】权【quán】要【yào】求两股东进行承担。

  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,其承担无限责【zé】任,这【zhè】里的无限【xiàn】责任【rèn】,同样指企业存【cún】续期间【jiān】产【chǎn】生【shēng】的【de】债务【wù】的无限责任【rèn】,而因为罚款债权在企业存续期间未产生,因此不需要承担罚款责任【rèn】。对于【yú】税收债务,个人独【dú】资【zī】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承担【dān】无【wú】限责任情【qíng】况下,此时不以其分【fèn】回【huí】的财产为【wéi】限额。比如合伙企业注销后【hòu】,应【yīng】补缴税款100万元,而合伙【huǒ】企【qǐ】业合【hé】伙人甲、乙【yǐ】一共才【cái】分回50万【wàn】元,这时【shí】候【hòu】,税务【wù】机关不仅要求两合【hé】伙人补缴50万元,同时对【duì】于超出部分,同样【yàng】有权要求两合伙人进行承担补缴。

  正常情【qíng】况下,在企业注销后,行政机关是不能再对企业进行罚款【kuǎn】处罚的,但这并不是绝对【duì】的。例如,在企【qǐ】业【yè】注销时【shí】,有【yǒu】的企业属于不合规【guī】注销,也就是说虽【suī】然企业在工商部【bù】门办理了【le】注【zhù】销【xiāo】,但实际上不【bú】符【fú】合【hé】注【zhù】销的法定程序。

  对此,按照行政【zhèng】诉【sù】讼法的规定,对于工商部门【mén】给企业办理注销这个行政行为,如果程【chéng】序不【bú】合法(如企业提供虚【xū】假注【zhù】销材料),可以撤【chè】销工【gōng】商部门给企【qǐ】业办理的注销这个行政行【háng】为。而在撤销之后,企业在法律上还原到未注销状【zhuàng】态,这【zhè】时候【hòu】,由于企【qǐ】业仍然属于法律上存【cún】续状【zhuàng】态,可【kě】以对企业进行罚款【kuǎn】等【děng】处罚,形成公【gōng】法【fǎ】债【zhài】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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