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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担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北京公【gōng】司变更【gèng】的【de】方式不仅体【tǐ】现在形式上,内容上也是【shì】有所体现【xiàn】的,那公司进行变【biàn】更,变更前的【de】债权债务怎【zěn】么承【chéng】担【dān】?依据《公司【sī】法》、《工商登记管理办法》等法律规定【dìng】,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,改变【biàn】公司名称、住所【suǒ】、经营范围【wéi】注册资本、法定代表人等,对上述内容的变更均应【yīng】当办理变更登记,但上述内【nèi】容的变【biàn】更不影响公司变更登【dēng】记之【zhī】前的债权债务【wù】,仍【réng】由公司享有和【hé】承担【dān】。在【zài】变【biàn】更【gèng】登记后,公司应以【yǐ】书面形式告知公司的原债【zhài】权人、债务人,以免造成误解,带来不【bú】必要的麻【má】烦和【hé】纠纷【fēn】。无【wú】论股东是否变【biàn】更,公司主体不变【biàn】,公司【sī】的【de】债权债务延续,对外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和主张权【quán】利【lì】。


  北京公司变更的方式不仅体现在形式上【shàng】,内容上【shàng】也是有所体现【xiàn】的,那公司进行变更,变更前的债权债务【wù】怎么【me】承【chéng】担【dān】?接下来由我们公司的小【xiǎo】编为【wéi】大家整理了【le】一些关【guān】于这方【fāng】面的知识,欢迎大【dà】家阅读!

  一、公司形式上的变更

  公司形【xíng】式上的变更包括有【yǒu】公司名称、住所、经营范【fàn】围、注册资本【běn】、法定代表【biǎo】人等方面的变更。依据《公司法【fǎ】》、《工【gōng】商登记管理办法【fǎ】》等法律规定【dìng】,公司可【kě】以修改公司【sī】章程,改【gǎi】变公司名称、住所、经【jīng】营【yíng】范围注册资本、法【fǎ】定代表【biǎo】人等,对【duì】上【shàng】述内容的【de】变更均应当办理变【biàn】更【gèng】登记,但【dàn】上述【shù】内容的【de】变【biàn】更【gèng】不影响公【gōng】司变更登记之前的【de】债权债务,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。不过,在变更登记后,公司应以【yǐ】书【shū】面形【xíng】式告知公司的原债权【quán】人、债务人,以免造成误解,带来不【bú】必要的麻烦和【hé】纠纷。

  此外,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需注意以下两点问题:

  1、法定代【dài】表人【rén】变更后【hòu】的公司要【yào】承担变更前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的债权债【zhài】务,即使新【xīn】的【de】法定代表人与前任法定【dìng】代表人签定【dìng】了【le】不承担原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,

  但所签协议仅为【wéi】内部协议,对第三【sān】人没有拘束【shù】力,不【bú】能对【duì】抗债权【quán】人。

  2、前任法【fǎ】定代【dài】表【biǎo】人作为公司股东【dōng】,若【ruò】其出资不【bú】足或抽逃出资的,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,也需要在出【chū】资不足【zú】部【bù】分对变更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【rèn】。

  二、公司内容上的变更

  1、公司组织形式变更

  根据【jù】有【yǒu】关法律规定,公司组【zǔ】织形式的变更并不【bú】影【yǐng】响公司对其债务的承担。

  比如《公司【sī】法》第9条有明确【què】规【guī】定:“有限责【zé】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变更公司形式后【hòu】,原公【gōng】司的债【zhài】权【quán】、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。”公司【sī】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后,原【yuán】公司不再存续,但原公司的债权、债务不会因为【wéi】原公司的不在而自动消失。为了【le】有效保护【hù】债【zhài】权人的【de】合【hé】法【fǎ】权益,从法律上【shàng】确【què】认公司【sī】变【biàn】更组织形式后【hòu】的债权【quán】、债务的归属,避【bì】免纠纷。

  2、公司股东变更

  无【wú】论股东是否变更,公司主体不【bú】变,公司的债【zhài】权【quán】债务延续,对外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和主张权【quán】利。在签订股权转让前,原股【gǔ】东应将【jiāng】公【gōng】司的真实状况告【gào】知新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,并经双【shuāng】方确认后签订【dìng】股【gǔ】权转让协议。变更后债权债务【wù】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【wéi】内承担【dān】。如变更后【hòu】出现【xiàn】尚未告知的【de】公司债务(如对【duì】外担保【bǎo】责任、未在财务账册【cè】中体现的外【wài】欠款等【děng】)并造成公司损失【shī】的【de】,新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可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。

  原股【gǔ】东还可与新股【gǔ】东以内【nèi】部协议【yì】约定债权【quán】债务的承担方式,但是该协议仅对内有【yǒu】效,不【bú】能对【duì】抗第三人。

  3、公司分立、合并

  (1)公司分立

  《民法通则》第四十四条第【dì】二款【kuǎn】规定,企业法【fǎ】人分立、合并,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【fǎ】人享有和【hé】承【chéng】担。

  《合同法》第【dì】九【jiǔ】十条规定,当事人分立的【de】,除债权【quán】人和债【zhài】务人另有约定的以【yǐ】外【wài】,由分立的【de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【hé】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,承担连带债务【wù】。

  《公司法》第一【yī】百七十六【liù】条规【guī】定,公司【sī】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【chéng】担连【lián】带责【zé】任。但是,公司在分立前与债【zhài】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【lìng】有约【yuē】定的除【chú】外。同时,公司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【qǐ】十日内通知债【zhài】权人,并于【yú】三十日内在报【bào】纸【zhǐ】上【shàng】公告。

  综上,有【yǒu】限责【zé】任公司分立的,分立前的债权债务一般由分立后的【de】公司承担【dān】连带责【zé】任,公司不得以【yǐ】分立【lì】的【de】方【fāng】式逃避公【gōng】司债【zhài】务。

  (2)公司合并

  公司合并分为吸【xī】收【shōu】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【zhǒng】方【fāng】式,不管采用何【hé】种合并【bìng】方【fāng】式,合并【bìng】各方的债权、债【zhài】务,应当由合并【bìng】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【de】公司承继。在【zài】具体操作上,《公【gōng】司法【fǎ】》第一百七十三条【tiáo】有明确规定:“公司合【hé】并,应当由合并各方【fāng】签【qiān】订合并协【xié】议,并编制【zhì】资产负债表及【jí】财【cái】产【chǎn】清单。公【gōng】司应当自作【zuò】出合并决议【yì】之日起十日内通知【zhī】债权人,并【bìng】于【yú】三十日内在报【bào】纸上公告。债权【quán】人自接到通知书之【zhī】日起【qǐ】三【sān】十日内,未【wèi】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【zhī】日起四十【shí】五【wǔ】日【rì】内,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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