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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变更时,债权债务如何处理?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不管是何种类型【xíng】,为避免发【fā】生【shēng】不必要的【de】债权债务【wù】纠纷,在公司变【biàn】更过程中对于【yú】债权债务问【wèn】题【tí】应当如何处【chù】理呢?别着急,请看下文中的详细介【jiè】绍吧!。依据【jù】《公司【sī】法》、《工商登记【jì】管理【lǐ】办法》等法律规定,公司可以修改公【gōng】司章【zhāng】程,改变公司名称、住所、经营【yíng】范围注册资本、法定代表人等【děng】,对【duì】上述内【nèi】容的变更均应当办理变更【gèng】登记【jì】,但上述内容的【de】变【biàn】更不影响公司【sī】变更【gèng】登记之前【qián】的【de】债权债务,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。在【zài】变更登记后,公司【sī】应【yīng】以书【shū】面形式告知公司的【de】原债权【quán】人、债务【wù】人,以【yǐ】免造【zào】成误【wù】解,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。无论股东【dōng】是否变更,公司主体不变,公司【sī】的债权债务延续,对外还是【shì】由【yóu】公司【sī】承担责【zé】任和主张【zhāng】权利。


  公司变更可分为公司形式上的变【biàn】更与公司内容【róng】上【shàng】的不更。不【bú】管【guǎn】是何种类型,为避免发生不【bú】必要的债权债务【wù】纠纷,在公【gōng】司变更过程中对【duì】于债权【quán】债务问题应【yīng】当如何处理呢?别着急【jí】,请看【kàn】下文中的详细【xì】介绍吧!

  一、公司形式上的变更

  公司形式【shì】上的变【biàn】更包括有公司名称、住所、经【jīng】营范围、注【zhù】册资本、法【fǎ】定代表人【rén】等方面的变更。依【yī】据【jù】《公司法》、《工商登记管理【lǐ】办法》等法律规定,公【gōng】司可以修改公司章【zhāng】程【chéng】,改变公司【sī】名称、住【zhù】所、经营范围注册【cè】资本、法定代表人等,对上【shàng】述【shù】内容的变更【gèng】均应当办【bàn】理变更【gèng】登记,但上述内容的【de】变更【gèng】不【bú】影响公司变更登记【jì】之前的债【zhài】权【quán】债务,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。不过,在变【biàn】更登【dēng】记后,公司【sī】应以书面【miàn】形式告知公司的原债【zhài】权人【rén】、债务人,以免造【zào】成误【wù】解,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。

  此外,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需注意以下两点问题:

  1、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公【gōng】司要承担变更前【qián】公司的【de】债权债【zhài】务,即使新的【de】法定代【dài】表人【rén】与前【qián】任法定代【dài】表人签定了不【bú】承担原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【fēn】, 但所签协议仅为内部协议,对第【dì】三人没有拘束力,不能对抗债权【quán】人。

  2、前任法定【dìng】代表人作为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股东,若其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【zī】的,即使法定代表人【rén】变【biàn】更,也【yě】需要在出资不足部分对【duì】变更前的公【gōng】司债务【wù】承担责【zé】任。

  二、公司内容上的变更

  1、公司组织形式变更

  根据有【yǒu】关法律【lǜ】规【guī】定,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组织形式的变更并不影【yǐng】响公司对其债务的承担。

  比如【rú】《公司法【fǎ】》第9条有明确规定:“有限责任公司【sī】和【hé】股份有限公司【sī】依【yī】法变更公司形式后,原公司的债权、债务【wù】由【yóu】变更【gèng】后的公司【sī】承继【jì】。”公【gōng】司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后,原公司不再存续,但原公司的债权、债【zhài】务不会【huì】因为原公司的不在而【ér】自动消失。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【quán】益【yì】,从【cóng】法【fǎ】律上确认公司变更组【zǔ】织【zhī】形式后的债【zhài】权【quán】、债务的归属,避免纠纷。

  2、公司股东变更

  无【wú】论股【gǔ】东是【shì】否变更,公司【sī】主体不【bú】变【biàn】,公司的债权【quán】债【zhài】务延续,对外还【hái】是由公司承担【dān】责任和主张权利【lì】。在签订【dìng】股权转【zhuǎn】让前【qián】,原股东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【kuàng】告知新股东,并经双方【fāng】确认【rèn】后签订【dìng】股权转让协议【yì】。变更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【nèi】承担【dān】。如【rú】变更后出现尚未告【gào】知的公司债务(如【rú】对【duì】外【wài】担保责任、未【wèi】在财务账册【cè】中体现的外欠款等)并造成【chéng】公【gōng】司损失的,新股东可追究原股东的【de】违约责任。

  原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还【hái】可与新股东【dōng】以【yǐ】内部协议约【yuē】定债权债【zhài】务的承担方式【shì】,但【dàn】是该协议仅对内有效,不能对抗第三人。

  3、公司分立、合并

  (1)公司分立

  《民【mín】法【fǎ】通则【zé】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【dìng】,企业法【fǎ】人分【fèn】立、合并,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【gèng】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。

  《合同法》第九十【shí】条【tiáo】规【guī】定,当事人分立的,除【chú】债权人和债务人另【lìng】有约定的以外,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【qí】他组【zǔ】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【yǒu】连带【dài】债【zhài】权【quán】,承担连【lián】带债务。

  《公【gōng】司法【fǎ】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【guī】定,公【gōng】司分【fèn】立前【qián】的【de】债务由分立【lì】后的公司承担连【lián】带责任。但是,公【gōng】司在分立前【qián】与债权【quán】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【shū】面【miàn】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。同【tóng】时,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【jué】议之日起十日内【nèi】通知债权人,并于三【sān】十日内在报纸上公【gōng】告。

  综上【shàng】,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【de】,分立前的【de】债权债务一般由【yóu】分立【lì】后的公司【sī】承担连【lián】带【dài】责【zé】任,公司不得以分立的方式逃【táo】避公司债务。

  (2)公司合并

  公司【sī】合【hé】并分【fèn】为吸收合并与【yǔ】新设合并两种方式,不【bú】管采用何种合并【bìng】方式【shì】,合并各方的债权、债务【wù】,应当由合并【bìng】后存续的公司或者【zhě】新设的公司【sī】承继。在具体操作【zuò】上,《公【gōng】司法》第【dì】一百七十【shí】三条有明确规定:“公司【sī】合并,应当由【yóu】合【hé】并各方签订【dìng】合并协议,并编制【zhì】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。公司应当【dāng】自作出合并决【jué】议之日【rì】起十【shí】日内通知债权【quán】人,并于三【sān】十【shí】日内在报纸上【shàng】公告。债权人【rén】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,未接到通知书【shū】的自公告之日起四【sì】十五日【rì】内【nèi】,可以【yǐ】要求【qiú】公司清【qīng】偿债【zhài】务或者提【tí】供相应的担【dān】保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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