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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公司注销子公司需要注销吗?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按程序应当先注【zhù】销分【fèn】公司,再注【zhù】销【xiāo】总公司。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【zǔ】成,股份有【yǒu】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【yuán】组成。外国公司撤销其【qí】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【jī】构时【shí】,必须【xū】依法清偿债务,依照本法有关【guān】公司【sī】清【qīng】算程【chéng】序【xù】的规定进行清算。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【jì】前,就其清算所【suǒ】得向税务机关【guān】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。按《公司法》、《企业【yè】破【pò】产法》等规定需要【yào】进行清算的企业;。分公司被【bèi】撤【chè】销无需进行【háng】企【qǐ】业所得【dé】税清算申【shēn】报。凡【fán】设立分公司的企业【yè】,各地【dì】会选择执行57号公告(据小编【biān】不完【wán】全【quán】统【tǒng】计),即【jí】按照汇总【zǒng】纳税【shuì】企业进行【háng】所得税管理。撤销分公司【sī】不属于公司【sī】法【fǎ】、破产法【fǎ】里需【xū】要进行【háng】清算的情【qíng】形,撤销分【fèn】公司无需进【jìn】行企业所得说清【qīng】算申报。


  我国相【xiàng】关法律规定【dìng】,分【fèn】公司不具有法人资【zī】格,不能独立承担民事【shì】责【zé】任,应【yīng】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。因此,按程序应当先注销分【fèn】公司,再注销总公司。或者【zhě】总【zǒng】公司【sī】注销的同时【shí】即【jí】终止分公司的业【yè】务往来,并立【lì】即函告分公【gōng】司的注册机关完成【chéng】注【zhù】销手续。

  公司清算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【hé】国公司法》(2013年【nián】修【xiū】改):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,登【dēng】记【jì】事项发【fā】生变更的,应当【dāng】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【guān】办理变更登记;公【gōng】司解散的,应当依【yī】法办理公司【sī】注销登记;设立【lì】新【xīn】公【gōng】司的,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【shè】立登记。

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:

  (一)公司【sī】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【mǎn】或者公司章程【chéng】规定的【de】其他解散事【shì】由出现;

  (二)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;

  (三)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;

  (四)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;

  (五)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。

  第一【yī】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【dì】(一【yī】)项、第(二【èr】)项、第(四)项【xiàng】、第(五)项规定而【ér】解散的,应当在解散事由【yóu】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【chéng】立清【qīng】算组,开【kāi】始清算。有限责【zé】任公司的【de】清【qīng】算【suàn】组由股东【dōng】组成,股【gǔ】份有限公【gōng】司的清【qīng】算组由董事或者股【gǔ】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【chéng】。逾期不成立【lì】清算组进行清【qīng】算的,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【zhǐ】定有【yǒu】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【qīng】算。人民法院【yuàn】应当受理该申请,并及时组织清算【suàn】组进行清算。

  第一百【bǎi】九【jiǔ】十五【wǔ】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【fèn】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【gé】。

  第一【yī】百【bǎi】九十【shí】七条 外国公司【sī】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【de】分支机【jī】构时【shí】,必须依法清偿债务,依照本法有关公【gōng】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。未清【qīng】偿债务之【zhī】前,不得【dé】将其【qí】分【fèn】支机构【gòu】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【wài】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【sī】登记管理条例【lì】》第四十九条 分公【gōng】司被公司撤销、依【yī】法责令关闭、吊销营业执照的,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【xiàng】该分公司【sī】的【de】公【gōng】司登【dēng】记机关申【shēn】请注【zhù】销登记。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【tí】交【jiāo】公司法定代表人签【qiān】署【shǔ】的注销登【dēng】记申请书和【hé】分公司的《营业执照》。公司登记机关准予【yǔ】注销登【dēng】记后,应【yīng】当收缴分【fèn】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的《营业执照【zhào】》。

  《中华【huá】人【rén】民共和【hé】国企业破产法》(中华人民【mín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【sì】号公布):第【dì】二条【tiáo】 企业法【fǎ】人不能【néng】清偿到【dào】期债【zhài】务,并且资产不足以清【qīng】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【de】,依【yī】照【zhào】本法规定清理债务。

 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【dìng】情形,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【lì】可能【néng】的,可以【yǐ】依照【zhào】本法规【guī】定进行重整。

  第七条 债【zhài】务人有本法【fǎ】第【dì】二条规定的情形,可以【yǐ】向人民法【fǎ】院提出重整、和【hé】解【jiě】或者破产清算申请。

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债【zhài】权【quán】人可以向人民法院【yuàn】提出对债务人【rén】进行【háng】重【chóng】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【qǐng】。

  企业法人已解【jiě】散但未清算或【huò】者未清算【suàn】完毕,资产【chǎn】不【bú】足以清偿债务的【de】,依法【fǎ】负有清算责任【rèn】的人应【yīng】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【qīng】算。

 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

  《中华【huá】人民共和【hé】国企业所得【dé】税法(2017年修【xiū】订【dìng】版)》:第【dì】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【nián】度计算。纳税年【nián】度自公历9-21起至9-21止。

  企【qǐ】业在一个纳税【shuì】年度中间【jiān】开【kāi】业,或者终止经营活动,使该纳税【shuì】年度【dù】的实际经营【yíng】期不足十二个月的,应【yīng】当以其实际经营【yíng】期为一个纳税年度。

  企业依法清算时,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。

  第五十五条【tiáo】 企业在【zài】年度中间【jiān】终止经营活动的【de】,应【yīng】当自实际经【jīng】营终止【zhǐ】之【zhī】日起六十日内,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【qī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【qīng】缴。

  企业应当在【zài】办理注【zhù】销登记前,就【jiù】其【qí】清算所得【dé】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【yè】所得【dé】税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【qǐ】业所【suǒ】得税法实施条例》(中华人民【mín】共和国【guó】国务院【yuàn】令第512号):第十一【yī】条 企业所得税【shuì】法【fǎ】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【dé】,是指企业的【de】全部资产可【kě】变【biàn】现价值或者交【jiāo】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、清算费用以及【jí】相关税费等【děng】后的余额。

  投资方企【qǐ】业从被【bèi】清算企业分【fèn】得的剩余资【zī】产,其中【zhōng】相【xiàng】当于从被【bèi】清算【suàn】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【jī】中应当分得【dé】的部【bù】分,应当【dāng】确认为股息所【suǒ】得;剩余资产减除【chú】上述【shù】股息所得后的余额,超过或者低于【yú】投资【zī】成本【běn】的部分,应当确【què】认为【wéi】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【shī】。

  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【suàn】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【ruò】干问题的【de】通知【zhī】》(财税【shuì】〔2009〕60号):

  一、企业【yè】清算的所得【dé】税处理,是指企【qǐ】业在不再持续经营,发生结【jié】束自身【shēn】业务、处【chù】置资产、偿还债务以及【jí】向所有【yǒu】者分配剩余财【cái】产等经济【jì】行【háng】为时,对清算所得、清【qīng】算所得税、股【gǔ】息分配【pèi】等事项的处【chù】理。

  二、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:

  (一)按《公司法》、《企【qǐ】业破产法》等【děng】规定需【xū】要进【jìn】行清算的【de】企业;

  (二)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。

  分公司被撤销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

  综上,凡设立分公【gōng】司的【de】企业【yè】,各地会选择执行57号公告(据小编不完【wán】全统计【jì】),即按照汇总【zǒng】纳【nà】税企业【yè】进【jìn】行所得税管【guǎn】理【lǐ】。撤销分公【gōng】司不属于公司【sī】法、破【pò】产法里需要进行清算的情形,撤销分公司【sī】无需进行企业所得说清算申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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