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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使用费可税前扣除?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web

《企业所得税【shuì】法》及其实施条例运行【háng】以来,不少【shǎo】纳税人咨询子公司【sī】使用母公司的商标与分公【gōng】司使用总公司的【de】商标,该【gāi】不该支付商标【biāo】使用费,以及所支付的商【shāng】标使用【yòng】费能否在税前【qián】扣【kòu】除。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商标使用费,总公司无需计【jì】入收【shōu】入,分【fèn】公【gōng】司无需【xū】计入费用,也就不存在税前扣【kòu】除【chú】这个【gè】问题。由于母公司与子【zǐ】公司【sī】属于【yú】不同独【dú】立法人企业【yè】,存在着控【kòng】制【zhì】与被控制的关【guān】联关系,应当【dāng】按照独【dú】立企业之间的【de】公平【píng】交【jiāo】易【yì】原【yuán】则来确定商标使用费的价格,作为企业正常的费【fèi】用进行【háng】税务处理【lǐ】。子【zǐ】公司使用母公【gōng】司的商标所支付的商【shāng】标使用费,母公司应当按照企业间的独立交易原则【zé】来确认收入,子公司支付【fù】的商标使用费只【zhī】要符合关联企业【yè】之间的【de】规定,就可以按计入费用在税前扣除。


  《企业【yè】所【suǒ】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运行以来,不少【shǎo】纳税【shuì】人咨询子公【gōng】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与分公司【sī】使用【yòng】总【zǒng】公司的【de】商标,该【gāi】不【bú】该支【zhī】付商标使用【yòng】费【fèi】,以及所支付【fù】的商标使用费能否在【zài】税前扣除。在此提醒纳税人注意【yì】,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【shāng】标与分【fèn】公司使用总公司【sī】的商标,所支付的商标【biāo】使用费在税务【wù】处理上是不同的。

  首先,需【xū】要明【míng】确什么是商【shāng】标【biāo】使【shǐ】用费。商【shāng】标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【fèi】之一,《实施条例》第二十【shí】条有明确的定义,是指【zhǐ】企业提【tí】供商【shāng】标【biāo】权【quán】的使用权取得的收【shōu】入,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商品权使用人应付商【shāng】品权使用费的【de】日期确认收入【rù】的实现。商标权是单一性质的【de】法【fǎ】定权利,又称商标专【zhuān】用【yòng】权【quán】,是指经【jīng】依法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【rén】支配其【qí】注册商标并禁止他【tā】人侵害的非他性权利,包括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【biāo】的排他【tā】使用【yòng】权【quán】、收益权、处分权、续展权和禁止他【tā】人侵【qīn】害的权利等。

  其次,需【xū】要【yào】明确商标使用能否税前扣除【chú】。根据【jù】《实施【shī】条例【lì】》第四十九【jiǔ】条的规定,企业内营业【yè】机构之间支付的【de】特【tè】许权使用费,不得【dé】在税【shuì】前扣除。由于企业所【suǒ】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,企业【yè】分支机【jī】构属于企业总机构的组成部分【fèn】,不是一个【gè】对外独立的实体,不【bú】能成为独立的【de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【rén】,应由企业总机构统【tǒng】一代表来进【jìn】行【háng】汇【huì】总纳【nà】税【shuì】。在实际【jì】经【jīng】营过程中,企业【yè】出于管理和生产【chǎn】经营等因素的需要,可能采【cǎi】取相对独【dú】立的内部分【fèn】支【zhī】机构管【guǎn】理【lǐ】,分支机构在企业总机构内部具有相对独立的资【zī】产、经营范围【wéi】等【děng】,这就可【kě】能使【shǐ】这些分支机构之间【jiān】可能【néng】发生类似于【yú】独立企业之间进行所谓提供经【jīng】营管理【lǐ】服务,如支付商标使用费。但企【qǐ】业内部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的【de】这【zhè】类业务活动【dòng】属于内部业务活动,在缴【jiǎo】纳企业所得税时,由于他们不是独立的企业所【suǒ】得【dé】税【shuì】纳税【shuì】人,需由企业汇总【zǒng】纳税,所以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费用,均不【bú】计【jì】入收入【rù】和作为【wéi】费用扣除【chú】。也就是说,分公司与【yǔ】总【zǒng】公司之间【jiān】的商标使用费,总公司无需计入收入,分公【gōng】司无【wú】需计入费用,也【yě】就不存【cún】在税前扣【kòu】除【chú】这个问题【tí】。

 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,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【de】商标【biāo】权所支付的【de】商标使用费,是不属于《实【shí】施条例》第【dì】四十九条规定的不得【dé】税前扣除的特【tè】许权使用【yòng】费。由于【yú】母【mǔ】公司与子公司【sī】属于不同【tóng】独【dú】立【lì】法人企【qǐ】业,存在着控制与被控【kòng】制的关联关系,应当【dāng】按【àn】照独立企业之间【jiān】的公平交易原【yuán】则来确定商标使用【yòng】费的价格,作【zuò】为企业正常的费用进行税务处理。

  第三,需要明确商标使用费如何扣除。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八条规定,企业实际发【fā】生的与取得收【shōu】入有关【guān】的【de】、合理的支出【chū】,包括成【chéng】本、费用、税金、损失和其他支出,准予【yǔ】在【zài】计【jì】算【suàn】应纳税所【suǒ】得【dé】额时扣除。第四十一条【tiáo】规定【dìng】,企【qǐ】业与【yǔ】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,不符合【hé】独立交【jiāo】易原则而减少【shǎo】企业或者其【qí】关联方应纳税【shuì】收入或【huò】者所得额的,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【lǐ】方法调整。同时,《实施条【tiáo】例》第一【yī】百二十三条规定【dìng】,企业【yè】与【yǔ】其【qí】关【guān】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,不符【fú】合独立交易原则,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【lǐ】商业【yè】目的安【ān】排的,税务机关【guān】有权在该【gāi】业务发生【shēng】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,进行纳税调整。综上所【suǒ】述,子公司使【shǐ】用母公司的商标所支付的商标使【shǐ】用【yòng】费,母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应当按照企业间的【de】独立交易【yì】原【yuán】则来确认收入,子公司支【zhī】付的商【shāng】标使【shǐ】用费只要符合【hé】关联【lián】企业之间的规【guī】定,就【jiù】可以按计入费用【yòng】在税【shuì】前扣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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