注册【cè】外资公司的设立条件。在【zài】中国【guó】境内设立【lì】的【de】合资【zī】经营企业,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【kē】学技术【shù】水平的提高,有利于【yú】社【shè】会主义现代【dài】化建设。国家鼓励、允许、限制或【huò】者禁止设立合资【zī】经营企业的行【háng】业,按照国家《指导【dǎo】外商【shāng】投资方【fāng】向规【guī】定》及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执行。申请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【zhǔn】,。在【zài】中国境内【nèi】举办中外合作【zuò】经营企业,应【yīng】当符合国【guó】家的展政策和【hé】产业政策,遵守国家【jiā】关于指【zhǐ】导【dǎo】外商投资方【fāng】向【xiàng】的规定。申请设立合作企【qǐ】业,有【yǒu】下【xià】列【liè】情形【xíng】之一的,不予批准,。设立外【wài】资企业,必须有利于中国国【guó】民【mín】经【jīng】济【jì】的【de】发展,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。申请设立外资企业,有【yǒu】下列【liè】情形之一的,不【bú】予批准,。
注册外资公司的设立条件
一、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
(一)积极条件
在中国境内设立【lì】的合资经营企业,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【de】发【fā】展和科【kē】学技【jì】术水平的提高【gāo】,有【yǒu】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。国家【jiā】鼓励、允许、限制或者禁【jìn】止设立合【hé】资【zī】经营【yíng】企业的行【háng】业,按照国家《指导外【wài】商投【tóu】资【zī】方向【xiàng】规【guī】定》及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【dǎo】目录》执行。
(二)消极条件
申请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:
(1)有损中国主权的;
(2)违反中国法律的;
(3)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;
(4)造成环境污染的;
(5)签订的协议、合同、章【zhāng】程【chéng】显【xiǎn】属不【bú】公平,损害合资经营一方权益的。
二、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
(一)积极条件
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经【jīng】营【yíng】企【qǐ】业(以下简称合作企业【yè】),应当符合国家的【de】展政策【cè】和产业政策【cè】,遵守国家关于指导【dǎo】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【dìng】。合【hé】作企业以举办【bàn】产品出【chū】口【kǒu】或者技术【shù】先进的生产型企业为重点,但不【bú】限于这两类企业。
(二)消极条件
申请设立合作企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:
(1)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:
(2)危害国家安全的;
(3)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;
(4)有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。
三、注册外资公司的条件
(一)积极条件
设【shè】立外资企业【yè】,必须【xū】有利于中国国【guó】民经济的发【fā】展,能够取得【dé】显著的经济效益。国家鼓励外【wài】资【zī】企业采用【yòng】先进技术和设备,从【cóng】事新产品【pǐn】开发,实现产品升级【jí】换【huàn】代【dài】,节约【yuē】能源和原材料,并鼓励举【jǔ】办产品出口的外资【zī】企业。
(二)消极条件
申请设立外资企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:
(1)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;
(2)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;
(3)违反中国法律、法规的;
(4)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;
(5)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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